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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病人的权利与义务

时间:2022-12-09 16:21:08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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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病人的权利

  1、有享受医疗的权利。病人最基本的权利就是有权获得良好的医疗诊治。包括:

  (1)享受平等医疗权,凡病人不分性别、国籍、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受到礼貌周到、耐心细致、合理连续的诊治。

  (2)享受安全有效的诊治,凡病情需要,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诊断方法、治疗措施、护理条件,都有权获得。

  (3)有权要求清洁、安静的医疗环境,并有权知道经管医生及护士的姓名。

  (4)有权了解有关诊断、治疗、处置及病情预后等确切内容和结果,并有权要求对此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释。从医疗角度不宜相告的或当时尚未明确诊断的,应向其家属解释。

  (5)有权决定自己的手术及各种特殊诊治手段,未经病人及家属的理解和同意,医务人员不得私自进行。同时,有权了解各种诊治手段的有关情况,如有何副作用,对健康的影响,可能发生的意外及合并症、预后等。

  2、有拒绝治疗的权利。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某些情况属不允许范围)可拒绝治疗,也有权拒绝某些实验性治疗。但医生应说明拒绝治疗的危害。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出院,但必须由医院和医生作出对其出院及后果不负任何责任的签字。

  3、有要求保密的权利。病人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的各种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病人有权对接受检查的环境要求具有合理的声、像方面的隐蔽性。由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治疗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在进行涉及其病案的讨论或会诊时,可要求不让不涉及其医疗的人参加;有权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疗或监督病案质量的人阅读。

  4、有参与评估的权利。病人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对施治单位或个人各个环节的工作有权作出客观、恰如其分的评价,无论由谁支付医疗费用,病人都有权审查他的帐单,并有权要求解释各项支出的用途。

  5、有监督维护自己医疗权利实现的权利。病人在享有平等的医疗权的同时,也享有维护这种权利实现的权利,在病人的医疗权利受到侵犯,生命受到威胁而又被拒绝治疗时,病人有权直接提出疑问,寻求解释或通过社会舆论提出批评,要求有关医疗单位或人员改正错误,求得解决。

  二、病人的义务:

  1、有尽可能、及时就医的义务。有病就要求医,不要讳疾忌医,以致铸成大错。

  2、有准确提供医疗资料的义务。病人有义务尽自己所知提供现病史、过去史、住院史、用药史及其它有关情况的准确而完整的资料,并有义务向负责其医疗的医生报告意外的病情变化。

  3、有遵从医嘱的义务。病人有义务遵照医生为自己所采取的治疗措施和检查安排计划;遵照医护人员执行医疗计划和规章制度时的嘱咐;还有义务遵守约定,如果不能遵约,则要报告给主管医生或有关人员。

  4、有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与规定的义务。病人要协助医院控制和减少噪音、保持清洁安静、不吸烟、减少探亲来访人员等;有义务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

  5、有尊重医务人员及其它病人的义务。医患之间、患者之间都应互相尊重。不应轻视医务人员及其他病人,要尊重他们的人格,更不能打骂、侮辱医务人员。

  6、有按时、按数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病人不论以何种方式支付医疗费,都有责任按时按数交付,或督促单位前往医院交付,不能把经济负担转嫁给医院。

  7、病愈后有及时出院的义务。医院的床位和医疗资源有限,只有及时周转才能保证广大患者对医疗的需求,因而病人病愈后应及时出院。

  8、有协助医院进行随访工作的义务。有些病人出院后,还要继续跟踪随访观察治疗效果,这是医院对病人负责的表现,病人有义务配合随访。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