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人民政府
始府通〔2021〕29号
始兴县马市工业片区(扩园二期)项目
土地征收预公告
因始兴县马市工业片区(扩园二期)项目用地需要,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征地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始兴县马市工业片区(扩园二期)项目。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主要涉及马市镇高水、安水、陂田村民委员会,面积约762亩(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综合区片地价的通知》和《始兴县马市工业片区(扩园二期)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附件1)的规定执行。
四、补偿登记
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被征收用地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马市镇人民政府办理地上房屋、构筑物、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始兴县自然资源局和马市镇人民政府征地工作组成员现场核实结果为准。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拟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包、出租和转租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等;不得改变土地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现状、用途;不得在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建,凡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抢搭的附着物(包括通讯、供电设施、水利工程设施及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坟墓等),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公告由始兴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始兴县马市工业片区(扩园二期)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2.征地红线图
始兴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7日
附件1
始兴县马市工业片区(扩园二期)项目
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为顺利完成始兴县马市工业片区(扩园二期)项目土地的征收工作,确保该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及时交付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综合区片地价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始兴县马市工业片区(扩园二期)项目土地征收预公告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等方面的征收相关补偿。
第二条 征地补偿标准
(一)一般农用地、坑塘水面、建设用地:每平方米补偿58.2元(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其他农用地(农村道路、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每平方米补偿26.2元(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三)园地:每平方米补偿43.65元(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四)林地:每平方米补偿26.2元(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五)未利用地:每平方米补偿23.28元(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三条 房屋、青苗及附着物按照《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始兴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的通知》(始府〔2020〕6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四条 征收土地留用地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始兴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货币化补偿标准的方案(试行)的通知>》(始府办〔2018〕5号)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其它
(一)本方案只适用于始兴县马市工业片区(扩园二期)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凡在县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拟征收红线内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包、出租、转租、交易土地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不得改变土地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现状、用途;不得在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建,凡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抢搭的附着物(包括通讯、供电设施、水利工程设施及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坟墓等),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扰征收土地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煽动群众闹事阻扰征收土地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阻碍、破坏该项目建设,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本方案由始兴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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