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人民政府
始府通〔2017〕10号
始兴县政府储备地(气象局用地)项目征地拆迁预通告
为解决始兴县政府储备地(气象局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
确保所需建设用地及时交付使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
现就征地拆迁有关事项预通告如下:
一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始兴县政府储备地(气象局用地)项目。
二
、征收土地位置及所涉及村集体
丹凤山公园大门左侧,征收土地面积约5亩(具体按征地红线图为准)。征收土地范围涉及的村主要有太平镇的城北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始兴县政府储备地(气象局用地)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始府函〔2017〕79号)的规定执行。
四、补偿登记
征收土地预通告范围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必须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乡镇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登记后10日内由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青苗、附着物及坟墓,在本通告发布之15日内到乡镇政府登记,统一上报领取补偿费,并于登记后20日内自行迁移。逾期不迁者,施工中将视为无主物处理,后果自负。
五
、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拟征收红线内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包、出租、转租土地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不得改变土地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现状、用途;不得在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建,凡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抢搭的附着物(包括通讯、供电设施、水利工程设施及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坟墓等),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六
、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为准。
七
、本通告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始兴县人民政府
2017
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