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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府通〔2021〕19号 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新疆煤制气外输管道干线与西二线干线韶关联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时间:2021-09-29 16:05:25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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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人民政府

始府通〔202119


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新疆煤制气外输管道干线与西二线干线韶关联通工程项目

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新疆煤制气外输管道干线与西二线干线韶关联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128号】(附件1)批准,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规定,县政府依法组织征收始兴县城南镇胆源村王屋、胡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部分集体土地,并转为国有。现将批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时间:2021527日。

三、批准用途:管道运输用地。

四、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和面积

始兴县城南镇胆源村王屋、胡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部分集体土地约3亩,土地利用现状均为林地。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1. 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新疆煤制气外输管道干线与西二线干线韶关联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实施方案》(附件2)。

  2. 房屋、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按照《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始兴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的通知》(始府20206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3. 安置途径。货币安置和留用地安置。

六、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辖区城南镇人民政府办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城南镇人民政府和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认定结果为准。凡现场调查后抢建、抢种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集体为单位且书面形式送达始兴县自然资源局。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所有权人可以自公告期限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128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完成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后,由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对项目征收范围内的不动产权利进行注销登记。

八、本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期限为:自2021628日至2021728日。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疆煤制气外输管道干线与西

二线干线韶关联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

土审(授)202128号】

2.新疆煤制气外输管道干线与西二线干线韶关联通工

程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实施方案

3.征地红线图



始兴县人民政府

2021628



附件2


新疆煤制气外输管道干线与西二线干线

韶关联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补偿实施方案


新疆煤制气外输管道干线与西二线干线韶关联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128号】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被征地村组(单位)及面积:始兴县城南镇胆源村王屋、胡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部分集体土地约3亩,土地利用现状均为林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一)一般农用地、坑塘水面、建设用地:每平方米补偿70.05元(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林地:每平方米补偿31.52元(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三)园地:每平方米补偿52.54元(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四)其他农用地(农村道路、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每平方米补偿31.52元(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五)未利用地:每平方米补偿28.02元(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按照《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始兴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的通知》(始府20206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征地留用地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始兴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货币化补偿标准的方案(试行)>的通知》(始府办20185号)的规定办理。

五、其他

(一)本方案只适用于新疆煤制气外输管道干线与西二线干线韶关联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凡在县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包、出租、交易土地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不得改变土地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现状、用途;不得在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建、凡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抢搭的附着物(包括通讯、供电设施、水利工程设施及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坟墓等),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扰征收土地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煽动群众闹事、阻扰征收土地,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阻碍、破坏该项目建设,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四)本方案由始兴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执行。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