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人民政府
始府通〔2019〕13号
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始兴县2017年度
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的公告
始兴县2017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01)〔2019〕15号】(详见附件1)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规定,县政府依法组织征收太平镇水南村村民委员会及相关村民小组集体属下的部分集体土地,并转为国有。现将批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时间:2019年3月18日。
三、批准用途:商服用地和特殊用地。
四、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和面积
始兴县太平镇水南村陈屋经济合作社、水南村大石街经济合作社、水南村古坑经济合作社、水南村何屋经济合作社、水南村榕树下经济合作社、水南村新屋经济合作社、水南村竹元经济合作社集体属下的集体土地共22.2262公顷,土地利用现状均为农用地。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始兴县2017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始府函〔2019〕39号)(详见附件2)。
(二)青苗、附着物补偿。按照《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始兴县征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始府〔2013〕11号)、《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始兴县增补青苗补偿标准方案的通知》(始府〔2015〕7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三)安置途径。货币安置与留用地安置。
六、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辖区太平镇人民政府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太平镇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认定结果为准。凡现场调查后抢建、抢种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集体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始兴县自然资源局。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所有权人可以自公告期限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1)〔2019〕15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完成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后,由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对项目征收范围内的不动产权利进行注销登记。
八、本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期限为:自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4月5日。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始兴县2017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1)〔2019〕15号】
2.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始兴县2017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始府函〔2019〕39号)
始兴县人民政府
2019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