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府函〔2019〕39号
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始兴县2017年度
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
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平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始兴县2017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实施方案》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联系电话:3310330)。
始兴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2日
始兴县2017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实施方案
始兴县2017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01)〔2019〕15号】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被征地村组(单位)及面积:始兴县太平镇水南村陈屋经济合作社、水南村大石街经济合作社、水南村古坑经济合作社、水南村何屋经济合作社、水南村榕树下经济合作社、水南村新屋经济合作社、水南村竹元经济合作社集体属下的集体土地共22.2262公顷,土地利用现状均为农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一)耕地:每平方米补偿60元(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二)养殖水面:每平方米补偿60元(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三)园地:每平方米补偿45元(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四)林地:每平方米补偿21元(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五)未利用地:每平方米补偿18元。
(六)宅基地:参照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三、按照《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始兴县征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始府〔2013〕11号)(详见附件1)、《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始兴县增补青苗补偿标准方案的通知》(始府〔2015〕7号)(详见附件2)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征地留用地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始兴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货币化补偿标准的方案(试行)》的通知》(始府办〔2018〕5号)(详见附件3)的规定办理。
五、其它
(一)本方案只适用于始兴县2017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凡在县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包、出租、转租、交易土地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不得改变土地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现状、用途;不得在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建,凡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抢搭的附着物(包括通讯、供电设施、水利工程设施及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坟墓等),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扰征收土地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对煽动群众闹事、阻扰征收土地、拆迁工作的骨干分子,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阻碍、破坏该项目建设,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本方案由始兴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始兴县征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始府〔2013〕11号)
2. 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始兴县增补青苗补偿标准方案的通知(始府〔2015〕7号)
3.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始兴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货币化补偿标准的方案(试行)》的通知(始府办〔201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