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电梯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项目采购公告
采购项目名称:2023年电梯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采购需要概况:
一、抽查对象
此次监督抽查对象为全县范围内的在用电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共抽查在用电梯100台(包括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电梯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从全县注册登记且在用的电梯中随机抽查,重点抽查医院、酒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住宅小区,使用年限较长,以及群众投诉较多的电梯。
二、抽查时间
2023年4月-6月,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抽查工作完成后提交监督抽查分析报告。
三、抽查主要内容
(一)电梯使用管理质量,电梯维护保养质量。
(二)抽查具体项目可参照见《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和曳引驱动载货电梯监督抽查项目》《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抽查项》(附件1)。
(三)本项目依照《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电梯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四、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具有电梯质量安全监督检验资质(提供有效资质证明);
(三)填写《始兴县2023年电梯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
五、有关要求:
请于本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向我局提交相关材料(各项材料需加盖公章)。
联系人:华超 电话:0751-3321868 邮箱:
sxxscjgj@126.com
邮寄地址:始兴县太平镇丰收路3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附件:
1.电梯使用单位使用管理监督抽查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和曳引驱动载货电梯监督抽查项目;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抽查项目
2. 2023年始兴县电梯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项目申报表
始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7日
附件1
电梯使用单位使用管理监督抽查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
项目 | 抽查内容与要求 | 抽查方法 | ||
1 安全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用途、数量等情况,按照TSG-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2.3.2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 现场检查。 查看使用单位台账数量是否达到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的要求,对于需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查看相应的行政发文、安全管理架构图或其他证明材料。 | ||
二、安全管理负责人: 1.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且任命的安全管理负责人必须是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人员。 2.需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3.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包括: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机构设置、配备安全管理员、组织应急专项预案、组织隐患排查,当安全管理员报告设备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停止使用时,立即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 现场检查。 1.检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的任命书。查看任命人员职位是否为最高管理层。 对于个人登记且未委托公司管理的电梯,若多人登记的,需授权其中1名为安全管理负责人,若1人登记的,登记人为安全管理负责人,重点检查履职情况。 2.符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要求的,查看安全管理负责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A、A1证)。 3.查看使用单位是否建立安全管理负责人岗位职责,核查岗位职责内容是否基本齐全。 | |||
三、安全管理员: 1.使用单位应指定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督促其规范管理和使用电梯钥匙。 2.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用途、数量等情况,按照TSG 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2.4.2.2.2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员。 3.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员的岗位职责,包括:建立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办理使用登记、开展电梯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组织开展电梯定期自行检查、编制电梯定期检验计划、按照规定报告电梯事故、纠正和制止电梯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安全管埋负责人。 注:兼职安全管理员不要求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 现场检查。 1.查看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员的任命书,并查看电梯钥匙是否由电梯安全管理员使用保管。 2.查看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台账,如符合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要求的,查看专职安全管理员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及聘用记录。 3.查看使用单位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核查岗位职责内容是否基本齐全。 | |||
2 经常性维护保养 | 维护保养合同: 1.使用单位有相应资质的,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2.使用单位没有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单位维护保养电梯。 | 1.查阅使用单位相应资质文件,或与取得相应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 2.查阅维保合同的有效期以及维护保养电梯的台账。 | ||
维保单位备案: 维保单位应在业务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备相应作业人员、仪器设备,并书面告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现场检查或通过所在地监管部门了解。 查看维保单位在所在地监管部门备案证明,必要时核对维保单位是否在所在地监管部门备案清单内。 | |||
维保人员资质: 维保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 1.现场核查配合抽查工作的维保人员的作业人员证。 2.必要时查看近期维保记录中维保签名人员的作业人员证。 | |||
维保记录: 至少每十五日(注)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维护保养结束后对维护保养质量进行复核,并经使用管理人签字确认。 注:按需维保试点的单位可按其规定执行。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查看近期维保记录(纸质版或电子版),应至少有两名维保人员签名,并经使用管理人签名确认。 | |||
3 安全管理制度 | 定期自行检查制度: 1.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自行检查制度。 2. 使用单位应按定期自行检查制度对电梯的日常情况进行检查记录。 | 查阅相关定期自行检查管理制度,并查看记录是否按制度要求进行填写。 | ||
定期检验申请实施管理制度: 1.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检验申请实施制度。 2. 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对电梯申请实施定期检验。 | 查阅相关定期检验申请实施管理制度,并查看现场抽查电梯是否存在超期未检情况。 | |||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消除。 | 查阅相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查看隐患排查计划及记录。 | |||
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1.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2.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并且作出记录;其他使用单位可以在综合应急预案中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内容,适时(注)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并且作出记录。 3.建筑物内的救援通道应保持通畅,以便相关人员无阻碍地抵达实施紧急操作的位置和层站等处。 注:使用单位应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 现场查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查看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和应急演练是否符合要求,并查看现场抽查电梯是否存在救援通道不通畅的情况。 | |||
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 1.使用单位应建立培训管理制度。 2.使用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对最新的法律法规以及省、市组织的安全学习培训课件和视频进行组织学习,并做好培训记录。 | 现场查看培训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培训记录。 | |||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使用单位应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制度。 2.使用单位应按照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制度做好记录。 | 2.现场查看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记录等。 | |||
▲4 安全技术档案 | 使用管理人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技术档案至少包括: 1.使用登记证 2.电梯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 3.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验收报告、定期检验报告 4.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电梯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 | 现场随机抽查1~2台电梯技术档案,查看资料是否满足要求。 | ||
▲5 日常安全管理 | 实时监控: 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电影院、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应当保存不少于一个月。 | 现场随机抽查1~2台电梯是否设置实时监控设备,并查看监控数据保存时间是否不少于1个月,且连续不间断。 | ||
使用单位确保值班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在岗。 | 现场抽查1~2台电梯通过紧急报警装置测试值班人员在岗情况。(只适用直梯) | |||
使用标志: 1.使用单位应在电梯的明显位置标明使用登记标志、检验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以及服务、投诉、救援电话。 2.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在入口处应设置使用须知标牌: ① 应拉住小孩; ② 应抱住宠物; ③ 握住扶手带; ④ 禁止使用非专用手推车(无坡度自动人行道除外)这些使用须知,应尽可能用象形图表示。 | 1.现场随机抽查1~2台电梯是否在电梯的明显位置标明以下标志: (1)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2)警示标志; (3)安全注意事项; (4)救援电话。 |
注:自行管理的加装电梯只检查带▲符号的项目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和曳引驱动载货电梯
监督抽查内容与要求、抽查方法
项目 | 抽查内容与要求 | 抽查方法 |
1 维保记录 | 建立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查看维保记录真实性,检查近期维保记录情况与现场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漏项、错项填写等情况)。 |
◆维保内容是否按TSG T5002-2017的相关要求执行。(加装电梯增加) | 查阅资料。 查看维保单位是否能提供制造单位对于制动器间隙值、制动衬磨损量、曳引轮槽磨损量、靴衬滚轮磨损量、层门门导靴磨损量等的相关要求。 | |
2 紧急照明与紧急报警装置 | 轿厢内应当装设符合下述要求的紧急报警装置和紧急照明: 1.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能够自动接通紧急照明电源,并在轿厢中心地板以上1m处位置提供至少5lx的照度。 2.紧急报警装置采用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当电梯行程大于30m时,在轿厢和机房(或者紧急操作地点)之间也设置对讲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的供电来自前条所述的紧急照明电源或者等效电源;在启动对讲系统后,被困乘客不必再做其他操作; | 断开正常照明供电电源,现场检查。 1.验证紧急照明的功能是否有效,并且照度是否符合要求。 2.测试紧急报警的功能是否有效,通话是否清晰。 |
3 驱动主机 | 1.驱动主机工作时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2.曳引轮轮槽不得有缺损或者不正常磨损;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3.驱动主机减速箱轴伸出端无明显渗漏油。 | 现场检查。 1.目测驱动主机工作情况、曳引轮轮槽状况,减速箱轴伸出端无渗漏油情况; 2.抽查时,认为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下行制动工况曳引检查要求的试验,对于轿厢面积超过规定的载货电梯,还需要进行静态曳引检查要求的试验,综合空载、上行制动工况、下行制动工况、静态曳引检查的试验结果验证轮槽磨损是否影响曳引能力; 注:通常,钢丝绳接触曳引轮绳槽底部可视为严重磨损的情形之一。 |
4 制动器 | 1.制动器铁芯(柱塞)是否开展清洁、润滑、检查工作; 2.制动器各销轴部位动作灵活; 3.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 4.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 5.制动器如果一组部件不起作用,应仍有足够的制动力使载有额定载荷以额定速度下行的轿厢减速下行。 | 现场检查。 1.检查维保单位是否能提供制造厂家制动器维护使用说明书,并检查维保单位是否按照说明书开展制动器(制动器铁芯(柱塞))的清洁、润滑、检查工作。 2.多次(10次以上)点动运行,观察制动器打开和释放的灵活性,手动松闸后,观察制动器复位灵活性; 3.目测。 4.目测 5.现场人为使制动器任意一组部件不起作用,轿厢以正常速度空载上行,检查轿厢减速情况:若轿厢无明显减速,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
5 悬挂装置 | 1.悬挂装置的磨损、断丝、变形等情况符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中5.1的要求。 2.悬挂钢丝绳绳端固定应当可靠,弹簧、螺母、开口销等连接部件无缺损。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其端部固定应当符合制造单位的规定。 | 现场检查。 检验方法依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中5.1、5.2执行。 |
6 平衡系数试验 | 曳引电梯的平衡系数应当在0.40~0.50之间,或者符合原制造(改造)单位的设计值。 | 现场检查。 使用功率法进行快捷试验,必要时用电流法进行复核。 |
7 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试验 | 当轿厢上行速度失控时,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应当动作,使轿厢制停或者至少使其速度降低至对重缓冲器的设计范围;该装置动作时,应当使一个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 由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按照制造单位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抽查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注: 1、若因维保人员未掌握本项目测试方法未进行本项目测试,应在抽查记录中写未检,并详细注明原因。 2、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制停部件为永磁同步驱动主机的制动器时,仅需验证超速检查电气安全装置的功能有效性。 |
8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 | 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下行,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当可靠。 | 现场检查。 短接限速器和安全钳的电气安全装置,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向下运行,人为动作限速器,观察轿厢制停情况。 |
△9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 1.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控制柜或者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标注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动作试验方法,该方法与型式试验证书所标注的方法一致。 3.轿厢在井道上部空载,以型式试验证书所给出的试验速度上行并触发制停部件,仅使用制停部件能够使电梯停止,轿厢的移动距离在型式试验证书给出的范围内。 4.如果电梯采用存在内部冗余的制动器作为制停部件,则当制动器提起(或者释放)失效,或者制动力不足时,应当关闭轿门和层门,并且防止电梯的正常启动。 | 1.对照检查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目测动作试验方法的标注情况。 2.由维护保养单位进行试验,抽查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注:若因维保人员未掌握本项目测试方法未进行本项目测试,应在抽查记录中写未检,并详细注明原因。 |
10 应急救援 | 1.在机房内或者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设有明晰的应急救援程序。 2.在各种载荷工况下,按照本条(1)所述的应急救援程序实施操作,能够安全、及时地解救被困人员。 3.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符合以下要求: ★①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②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③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可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④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个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⑤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 1.现场检查是否按要求张贴应急救援程序。 2.在空载、半载、满载等工况(含轿厢与对重平衡的工况),模拟停电和停梯故障,按照相应的应急救援程序进行操作。 由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操作,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3.通过目测和模拟操作验证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的设置情况 |
11 门的锁紧 | 1.每个层门都应当设置门锁装置,其锁紧动作应当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效,重力亦不能导致开锁; 2.轿厢应当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mm时才能启动; 3.门的锁紧应当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该装置应当由锁紧元件强制操作而没有任何中间机构,并且能够防止误动作。 4.轿门采用了门锁装置,该装置也当符合以上有关要求。 | 现场检查。 抽取基站、端站以及20%其他层站的层门进行检查: 1.目测门锁及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 2.目测锁紧元件的啮合情况,认为啮合长度可能不足时测量电气触点刚闭合时锁紧元件的啮合长度; 3.使电梯以检修速度运行,打开门锁,观察电梯是否停止。 |
12 门的闭合 | 1.正常运行时应当不能打开层门,除非轿厢在该层门的开锁区域内停止或停站;如果一个层门或者轿门(或者多扇门中的任何一扇门)开着,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应当不能启动电梯或者不能保持继续运行。 2.每个层门和轿门的闭合都应当由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则未被锁住的门扇上也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其闭合状态。 | 1.使电梯以检修速度运行,打开层门,检查电梯是否停止; 2.将电梯置于检修状态,层门关闭,打开轿门,观察电梯能否运行; 3.对于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的滑动门,抽取轿门和基站、端站以及20%其他层站的层门,短接被锁住门扇上的电气安全装置,使各门扇均打开,观察电梯能否运行 |
13 自动关闭层门装置 | 1.在轿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之外时,如果层门开启(无论何种原因),应当有一种装置能够确保该层门自动关闭; 2.自动关闭装置采用重块时,应当有防止重块坠落的措施。 | 现场检查。 抽取基站、端站以及20%其他层站的层门,将轿厢运行至开锁区域外,打开层门,观察层门关闭情况及防止重块坠落措施的有效性。 |
14 紧急开锁装置 | 每个层门均应当能够被一把符合要求的钥匙从外面开启,紧急开锁后,在层门闭合时门锁装置不应当保持开锁位置。 | 现场检查。 抽取基站、端站以及20%其他层站的层门,用钥匙操作紧急开锁装置,验证其功能。 |
15 防止门夹人保护装置 | 动力驱动的自动水平滑动门应当设置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当人员通过层门入口被正在关闭的门扇撞击或者将被撞击时,该装置应当自动使门重新开启。 | 模拟动作试验 |
16 门的运行和导向 | 层门和轿门正常运行时不得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由于磨损、锈蚀或者火灾可能造成层门导向装置失效时,应当设置应急导向装置,使层门保持在原有位置。 | 目测(对于层门,抽取基站、端站以及至少20%其他层站的层门进行检查) |
17 运行试验 | 轿厢以正常速度空载运行上、下运行,呼梯、楼层显示等信号系统功能有效、指示正确、动作无误,轿厢平层良好,无异常现象发生;对于设有IC卡系统的电梯,轿厢内的人员无需通过IC卡系统即可到达建筑物的出口层,并且在电梯退出正常服务时,自动退出IC卡功能。 | 轿厢空载上、下运行,观察呼梯、楼层显示等信号是否有效,平层准确度是否良好;将电梯置于检修状态以及紧急电动运行、火灾召回、地震运行状态(如果有),验证IC卡功能是否退出。 |
18缓冲器 | 1.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并且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 2.耗能型缓冲器液位应当正确,有验证柱塞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 3.对重缓冲器附件应当设置永久性的明显标志,表明当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最大允许垂直距离;并且该垂直距离不超过最大允许值。 | 现场检查。 1.目测缓冲器的固定和完好情况;必要时,将限位开关(如果有)、极限开关短接,以检修速度运行空载轿厢,将缓冲器充分压缩后,观察缓冲器有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 2.目测耗能型缓冲器的液位和电气安全装置; 3.轿厢在顶层平层时,根据顶部空间来计算对重最大允许行程,依此来验证已经标识的最大允许行程是否符合。 注6:1.如发现聚氨脂缓冲器有明显的残缺、脱落、裂纹等现象,可判定老化失效; 2.如发现聚氨脂缓冲器表面有老化迹象,但不能确定是否失效,可先检修运行用空载轿厢或对重压缩缓冲器,然后使轿厢或对重离开缓冲器,检查如缓冲器被压缩后不能恢复至原来高度,或者产生破裂、脱落等损坏现象,可判定老化失效。 |
◆19 机房温度 | 机房内的空气温度应该保持在5-40度之间 | 现场测试。 用温湿度测量仪测试机房温度。 |
◆20轿厢振动加速度 | 额定速度不大于6.0m/s的乘客电梯轿厢运行在恒加速区域内的垂直(Z轴)振动的最大峰峰值不应大于0.30m/s2,A95峰峰值不应大于0.20m/s2。 额定速度不大于6.0m/s的乘客电梯轿厢运行期间水平(X轴和Y轴)振动的最大峰峰值不应大于0.20m/s2,A95峰峰值不应大于0.15m/s2。 额定速度大于6.0m/s的乘客电梯,运行时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的振动加速度不应大于电梯制造企业给出的限值,企业没有给出限值指标时,按上述值判定。 | 现场测试。 用加减速度测试仪进行测量。试验开始前,应按照GB/T24474-2009中6.1的要求做好试验前的准备工作,加速度传感器应按照GB/T24474-2009中6.2的要求定位在轿厢地板中央半径为100mm的圆形范围内,在整个试验过程中传感器与轿厢地板始终保持稳定的接触。传感器的敏感方向应与轿厢地板垂直,试验时轿厢内应不超过2人,如果测量期间有2人在轿厢内,他们不宜站在造成轿厢不平衡的位置,在测量过程中,每个人都应保持静止和安静。为防止任何轿厢地板表面的局部变形而影响测量,任何人都不能把脚放在距离传感器150mm的范围内。 如果项目不符合要求,应对井道结构是否存在开裂、锈蚀、基础不均匀沉降、轨道垂直度、主要构件连接等影响振动加速度的因素进行检查。 |
21 控制柜 | 制动器动作状态监测装置(如有)有效。 | 现场检查 |
“封星”功能(如有)有效。 | 现场检查 | |
22 其他 | 其他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行为或状态 | / |
※23 停止使用情形 | A.使用非法生产电梯的; B.无维护保养单位的; C.使用超期未检电梯的; D.使用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电梯的; E.使用复检不合格电梯的; F.短接电气安全回路的; G.缺少安全保护装置(注1); H.安全保护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 I:存在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继续使用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注:1.安全保护装置是指(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制动器、限位装置、超速保护、附加制动器、非操纵逆转保护、门机及其联锁装置。 2.明显故障和异常情况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钢丝绳断股、笼状畸变; (2)曳引轮或钢丝绳磨损严重导致曳引力不足。 |
注:1、带※项目为停止使用情形;带◆项目仅适用于加装电梯;
2、对于允许按照GB 7588—1995 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电梯,标有★的项目可以不抽查,其中“手动紧急操作装置”项,仅指可拆卸盘车手轮的电气安全装置可以不抽查。
3、对于允许按照GB7588-2003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电梯,标有△的项目可以不抽查;
4、发现不符合情况详细写明不符合原因。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抽查内容、要求与方法
项目 | 抽查内容与要求 | 抽查方法 |
1 维保记录 | 建立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查看维保记录真实性,检查近期维保记录情况与现场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漏项、错项填写等情况)。 |
2 出入口防护 | 如果人员出入口可能接触到扶手带的外缘并且引起危险,则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1.设置固定的阻挡装置以阻止乘客进入空间。 2.在危险区域内,由建筑结构形成的固定护栏至少增加高出扶手带100mm,并且位于扶手带外缘80mm至120mm。 | 现场检查。 1.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出入口处的阻挡装置是否设置并满足要求。 2.检查固定护栏与扶手带外缘的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
3 紧急停止装置 | 1.紧急停止装置应为红色,应有清晰并且永久的中文标识;如果紧急停止装置位于扶手装置高度的1/2 以下,应当在扶手装置1/2 高度以上的醒目位置张贴直径至少为80mm 的红底白字“急停”指示标记,箭头指向紧急停止装置。 2.紧急停止装置动作可靠。 | 现场检查。 1.检查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紧急停止装置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2.试验紧急停止装置动作是否有效并可靠。 |
4 扶手带 | 1.扶手带表面无毛刺,无机械损伤,运行无摩擦。 2.扶手带开口处与导轨或者扶手支架之间的距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大于8mm 。 3.在扶手转向端的扶手带入口处应设置手指和手的保护装置,该装置动作时,驱动主机应不能启动或立即停止。 | 1.现场检查扶手带外观情况。 2.目测;测量相关数据。 3.模拟动作试验。 |
5 梳齿与梳齿板 | 1.梳齿板梳齿或踏面齿应当完好,不得有缺损梳齿。 2.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的啮合深度至少为4mm;间隙不应超过4mm。 3.梳齿板保护:当有异物卡入,梳齿板与梯级或踏板发生碰撞时,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当停止运行。 | 现场目测和试验。 1.第1项查看梳齿与梳齿板或踏面齿的外观情况。 2.第2项测量相关数据并做好记录。 3.第3项拆下中间部位的梳齿板,用工具使梳齿板向后或者向上移动(或者前后、上下),检查安全装置是否动作,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能否启动。 |
6 梯级、踏板与围裙板间隙 |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两侧,任何一侧的水平间隙不应大于4mm,在两侧对称位置处测得的间隙总和不应大于7mm;如果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踏板或胶带之上时,则踏板表面与围裙板下端间所测得的垂直间隙不应超过4mm。踏板或胶带的横向摆动不允许踏板或胶带的侧边与围裙板垂直投影间产生间隙。 | 现场检查。 1.抽查梯级、踏板或胶带与围裙板的间隙最大的三个位置测量,并将测量结果计算能否满足要求。 2.检查踏板或胶带横向摆动是否产生间隙。 |
7 防护挡板 | 1.如果建筑物的障碍物会引起人员伤害时,则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特别是在与楼板交叉处以及各交叉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之间,应设置防护挡板。 2.防护挡板应位于扶手带上方,无锐利边缘,垂直固定封闭。 3.防护挡板高度不应小于0.3m,延伸至扶手带外缘下至少25mm(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大于或等于400mm的除外)。 | 现场检查。 1.检查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引起伤人的障碍物是否设置防护装置,特别是交叉处是否设置防护挡板。 2.测量防护挡板是否满足要求。 注4: (1)垂直固定防护挡板如图1和图2所示设置,其中高度h5≥0.3m,从扶手带上方(即扶手带上表面)开始计算;且至少延伸至扶手带下缘25mm处。 (2)防护挡板除无锐利边缘外还应具有一定强度,如不能使用泡沫板、纸皮板等,并可靠固定。 图1 与楼板交叉处防护挡板示例 图2 交叉设置的自动扶梯之间防护挡板示例 |
8 扶手带的运行速度偏差 | 扶手带的运行速度相对于梯级、踏板或者胶带实际速度的允许偏差为0~+2% | 用同步率测试仪等仪器分别测量左右扶手带和梯级、踏板或者胶带速度,检查是否符合要求 |
9 检修盖板和楼层板 | 1.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如安装楼层板防倾覆装置、螺栓固定等),防止楼层板因人员踩踏或者自重的作用而发生倾覆、翻转。 ★2.监控检修盖板和楼层板的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①移除任何一块检修盖板或者楼层板时, 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②如果机械结构能够保证只能先移除某一块检修盖板或者楼层板时, 至少在移除该块检修盖板或者楼层板后,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 现场检查。 目测;开启检修盖板、楼层板,观察驱动主机能否启动。 |
10 扶手防爬、阻挡、滑行设置 | 1.扶手装置应没有任何部位可供人员正常站立。 2.为防止人员跌落,应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外盖板上应装设防爬装置。 ①防爬装置位于地平面上方(1000 ± 50)mm 下部与外盖板相交,平行于外盖板方向上的延伸长度l5不应小于1000mm,并应确保在此长度范围内无踩脚处。该装置的高度应至少与扶手带表面齐平; ②当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与墙相邻,且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时,在上、下端部应安装阻挡装置防止人员进入外盖板区域。当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为相邻平行布置,且共用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时,也应安装这种阻挡装置。该装置应延伸到高度距离扶手带下缘25mm~150mm; ③当自动扶梯或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和相邻的墙之间装有接近扶手带高度的扶手盖板,且建筑物(墙)和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300mm时,应在扶手盖板上装设防滑行装置。该装置应包含固定在扶手盖板上的部件,与扶手带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并且防滑行装置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应大于1800mm,高度不应小于20mm。该装置应无锐角或锐边; ④对相邻自动扶梯或倾斜式自动人行道,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400mm时,也应满足上述要求。 | 现场检查。 目测:检查在扶手带装置两侧上、下边区段内与扶手装置平行或垂直的,阻止人们攀爬扶手装置的设施。 |
11 非操纵逆转保护 | 1.自动扶梯或α≥6°的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应设置一个装置,使其在梯级、踏板或胶带改变规定运行方向时,自动停止运行。 ★2.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且操作开关或者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者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当始终保持有效。 | 现场检查。 由施工单位或维保单位按制造厂提供的方法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
12 超速保护 | 1.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在速度超过名义速度1.2倍之前自动停止运行。如果采用速度限制装置,该装置能在速度超过名义速度1.2倍之前自动切断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电源;如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设计能防止超速,则可不考虑上述要求。 ★2.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操作开关或检修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始终保持有效。 | 1.通过审查整机型式试验报告和其他随机文件,判断是否需要设置超速保护装置。 2.对于设置超速保护装置的,由施工单位或维护保养单位按制造厂提供的方法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
13 梯级或者踏板的下陷保护 | 1.当梯级或者踏板的任何部分下陷导致不再与梳齿啮合时,应当有安全装置使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停止运行。该装置应当设置在每个转向圆弧段之前,并且在梳齿相交线之前有足够距离的位置,以保证下陷的梯级或者踏板不能到达梳齿相交线。 ★2.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且操作开关或者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者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当始终保持有效。本条不适用于胶带式自动人行道。 | 由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卸1~2 个梯级或者踏板,将缺口检修运行至安全装置处,检验人员检查: 1.安全装置与梳齿相交线的距离是否大于工作制动器的最大制停距离。 2.动作装置能否使安全装置动作,并且使设备停止运行。 3.故障锁定功能是否有效。 |
14 空载制停距离 |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制停距离: 1.空载向下运行的自动扶梯: 额定速度 制停距离范围 0.50m/s 0.20-1.00mm 0.65 m/s 0.30-1.30mm 0.75 m/s 0.40-1.50mm 2.空载水平运行或向下运行的动人行道: 额定速度 制停距离范围 0.50 m/s 0.20-1.00mm 0.65 m/s 0.30-1.30mm 0.75 m/s 0.40-1.50mm 0.90 m/s 0.55-1.70mm | 现场检查。 制停距离应从电气制动装置动作时开始测量。 1.仪器测量:选用电梯/人行道多功能检测仪进行测量。 2.标记测量: ①在梯级、踏板或胶带和围裙板上作好标记; ②操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运行到达名义速度,至标记重合对齐时按紧急停止开关或切断电源,用卷尺测量两标记之间距离即为制停距离。 3.应在原始记录记录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空载制停距离。 |
15 附加制动器 | 1.附加制动器受力结构件(例如,制动臂、销轴等)未出现裂纹或严重磨损;电磁线圈铁芯动作正常,无卡阻等现象。 2.触发附加制动器动作的电气装置或机械装置均应可靠触发附加制动器动作。 | 1.目测,检查受力结构件和电磁线圈铁芯等情况。 2.目测;由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按照制造单位提供的方法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
16 运行状况 | 设备运行正常,梯级运行平稳,无异常抖动,无异常声响。 | 现场目测和检查。 |
17 其他 | 其他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行为或状态 | / |
※18 停止使用情形 | A:使用非法生产电梯;B:无维护保养单位; C:使用超期未检电梯;D:使用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电梯;E:使用复检不合格电梯; F:短接电气安全回路;G:缺少安全保护装置(注1); H.安全保护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 I:存在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继续使用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注:1.带※项目为停止使用情形;
2.对于允许按照GB 16899—1995 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电梯,标有★的项目可以不抽查;
3.发现不符合情况请详细写明不符合原因。
附件2
2023年电梯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项目申报表 | |||
项目名称 | 2023年电梯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 ||
项目任务 | 依照《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对始兴县在用的100台电梯组织实施电梯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通过对电梯及其相关资料的抽查,监督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管理、维保质量的综合监督验证 | ||
项目询价金额 | 抽查费用 元/台 , 合计人民币 万元 | ||
申报单位 | |||
地址 | 检验机构核准证号 | ||
法人代表 | 批准项目类型 | ||
项目负责人 | 检验师数量 | ||
联系电话 | 检验员数量 | ||
抽查项目组工作人员构成 | |||
抽查工作时间、车辆等安排 | |||
申报本项目的比较优势 | |||
其他 |
报价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报价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