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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县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提醒函

时间:2023-05-26 10:43:15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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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电子商务经营者: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近一年来网络广告的举报情况,为此,始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大电子商务经营者作如下提醒:

  一、认真学习《办法》,对自身网站进行自查自纠,防患于未然。

  二、互联网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恶搞经典、歪曲历史,不得宣扬拜金主义、享乐奢靡、铺张浪费。

  三、在未经审查的情况下,不得擅自通过互联网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对已经通过审查的上述类别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擅自剪辑、拼接、修改。

  四、不得通过互联网,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五、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具体包括:一是互联网信息平台利用搜索引擎开展竞价排名,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二是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六、使用弹出窗口发布广告,以及在启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时展示、发布的开屏广告,应注意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并注意:不得设置计时结束,或经两次以上点击才允许关闭广告;不得为关闭广告设置虚假关闭标识、关闭标识难定位等障碍;不得关闭广告后继续弹出广告。

  七、不得通过虚假的更新、报错、清理、通知等提示,虚假的播放、开始、暂停、停止、返回等标志,以及虚假的奖励承诺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

  八、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九、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真实身份、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广告档案并定期查验更新,记录、保存广告活动的有关电子数据,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十、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应当将其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广告投放记录等记入广告档案。

  十一、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制止违法广告,并记录、保存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广告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信息记录保存时间自信息服务提供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十二、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不得在搜索政务服务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的结果中插入竞价排名广告。未经用户同意、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十三、发布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核对下一级链接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广告内容。

  十四、在淘宝、拼多多、抖音等平台有网店的企业,在上传商品信息的时候要注意商品快照中的商品参数和商品详情页的信息要相互吻合,不得出现不一致。(例如:销售食品的网店,在商品详情页的营养成分表中虽然没有直接写含糖,但各项指标都明示该食品中是含糖的,在商品快照中的商品参数应该选择含糖,而不是无糖。)

  互联网非法外之地,始兴县市场监管局以《办法》施行为契机,开展全县互联网广告领域治理专项行动,紧盯重点领域广告发布行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虚假广告违法行为,打造清朗健康的互联网广告环境,为推动始兴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