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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公安局差旅费管理规定

时间:2016-11-24 00:00:00 来源:公安局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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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始兴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县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始财行〔2014〕2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县局差旅费管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差旅费的范围: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市辖三区)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含因公出国(境)发生的费用。
二、差旅费的标准:严格按照始兴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县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始财行〔2014〕24号)规定标准执行。未按规定标准开支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单位派车出差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事前审批:出差人员在出差前需填写《始兴县公安局国内出差审批单》,民警及职工报安排出差工作的部门领导、部门“一支笔”审批;部门正职领导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局班子领导报局长审批。不符合乘坐飞机标准的出差人员因工作紧急或路途遥远确需搭乘飞机的,需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后方可乘坐。外出参加业务培训的,需报政工办主任审批。
四、报账管理: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始兴县公安局差旅费报销单》、《始兴县公安局国内出差审批单》、车船票、机票、住宿票等正式发票,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的还需提供通知。差旅费报部门“一支笔”审批;如有机票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培训费报政工办主任审批。
五、交通意外保险费:我局已统一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民警出差时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单位不报销自行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费用。
六、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县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始财行〔2014〕24号)执行。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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