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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公安局会议费管理办法

时间:2016-11-25 00:00:00 来源:公安局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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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局会议费管理,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县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始财行〔2014〕25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议召开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会议审批,控制会议规模,改革会议形式,提倡以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审批与备案
    第三条  县局建立会议审批与备案制度,从严控制各类会议的召开。
   (一)需报备的会议
    1.县公安局召开的全县公安工作会议以及其他全局性会议。
    2.由县公安局所属部门主办,以县公安局名义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
    (二)不需报备的会议
    1.以县公安局所属部门名义召开的业务性会议。
    2.县局党委成员或者所属部门负责人临时召集的小范围人员参加的专项工作部署会。
    3.县局所属部门承办的各类专业技术培训会议。
    第四条 计划内会议召开的申报及审批。
    (一)上级公安机关委托,由县局承办的全国或全省公安工作(现场)会议,承办部门要制定会务方案,经指挥中心、警务保障科审核并报分管局领导、局长同意,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执行;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由县公安局主办的工作会议,由承办部门制定会务方案并报分管局领导、局长审批后,分别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列入县委、县政府年度全县性会议安排计划。
    (二)需报备的会议由县局承办部门编报年度会议计划,并填写《会议计划审批表》,详细列明会议名称、日程安排、时间地点、会议代表及工作人员数量、经费预算及列支渠道等事项,经县局警务保障科审核后,于每年11月底前报县局指挥中心编制年度会议总量计划,报局务会议审批。
    (三)承办部门要严格执行年度会议计划。会议有关情况与原计划有变化的,应向县局指挥中心和警务保障科说明。
   第五条  计划外会议召开的申报及审批。
    因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的计划外会议,承办部门须在召开会议的前一周提出申请并补列预算,经县局指挥中心、警务保障科审核后,呈分管局领导、局长审批。需要紧急召开的会议,应当在会前书面报指挥中心、警务保障科审核,确因紧急情况来不及报批的,会后应及时报备。上级公安机关组织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县局承办部门无需填报《会议计划审批表》。
第三章 会议费的开支
    第六条 上级决定召开,由县局承办的会议,应当由承办部门协调上级公安机关落实经费保障,确需由县局承担部分费用的,报县局分管局领导、局长批准。
    第七条 县局召开的年度综合性工作会议,会议费由县局承担。
    第八条 由县局所属部门承办的会议费用,纳入县局部门预算管理,在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部门、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者摊派会议费用。
第四章 会议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以及会议场地租金、文件资料印刷、医药费、举办单位统一安排的交通支出等费用。会议代表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伙食费、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会议费综合定额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三类会议
170
120
20
310
    第十一条  县局所属各部门应优先选择县公安局会议室、培训室、招待所等具备会议承办能力的场所召开会议。
    不具备前款所述条件,确需在外酒店、宾馆召开会议的,应到省、市、县财政部门定点的酒店、宾馆(三星级以下)召开。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礼堂、会议室,可优先作为会议场所。不得到旅游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安排高档套房,副厅以上(含)人员可住套间,处级干部安排单人标准间,其他人员两人一间,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和数量,不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第五章 会议费报销
   第十三条  会议费需细化到具体项目,并单独列示。承办部门应在会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并由承办部门负责费用审核的主要领导审批。县局警务保障科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物品;严禁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派送礼品、纪念品;严禁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严禁套取会议资金;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县公安局监察室、警务保障科要对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情况;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情况;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情况;
   (四)会议定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五)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对违规资金予以追回;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列、转移和转嫁会议费的;
    (二)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四)违反会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局指挥中心和警务保障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