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文敏:
身份证号码:440222********221X
地址:广东省始兴县澄江镇谭坑村河一组河苟围11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1月5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始兴县澄江镇善亨村黄屋组谢文敏所租赁的黄妃凤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作为养殖场实际经营者,在转运粪污过程中因操作不规范、管道破损和管道连接不正常等原因造成部分养殖粪污泄漏至管道周边和下游灌溉渠,存在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3年1月5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3年1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谢文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沼液供应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养殖场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2023年1月5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等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13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3月1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始兴)罚告〔2023〕2号)、2023年3月1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运营养殖场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