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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始兴)罚[2022]5号)

时间:2023-01-19 11:43:38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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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始兴县学伟养猪场(张学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2MA4W2YYW55

  地址:始兴县城南镇周前村瑶前组01号

  经营者:张学伟

  身份证号码:440222*******1274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10月17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城南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到始兴县城南镇周前村始兴县学伟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养猪场建设有异位发酵床,集污池,清污分流设施等环保设施,但养猪场异位发酵床因一处围墙破损而未正常运行,且异位发酵床附近存在养殖废物泄漏痕迹,存在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2年10月17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2年10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张学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始兴县学伟养猪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始兴学伟养猪场排污登记回执一份,2021年10月17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等为证。

  你养猪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9日告知你养猪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猪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养猪场在12月14日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供了相关佐证材料,但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2月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始兴)罚告〔2022〕4号)、2022年12月9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2022年12月14日《申辩申请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等为证。

  你养猪场认为我局处2万元的行政处罚偏重,理由有如下四点:一是你养猪场多年养殖业,一向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也自行配套建设了环保设施,具备环境保护意识;二是这次出现围墙倒塌导致异位发酵床破损从而造成养殖废物泄漏到周边并非人为破坏,是自然灾害所致,不存在主观违法意愿;三是在我局现场检查指导后,你养猪场能立行立改,积极配合整改,短时间内就把破损处修补完善;四是虽然承认违法事实,但近几年来受疫情影响,2021年至2022年上半年停养,今年8月才开始复产,生猪尚未出栏,养殖暂时没有收益,又值妻子下肢骨折受伤,不仅少了一个劳动力,而且需要人照顾,经济压力比较大,恳求我局从轻处罚,并且你养猪场承诺今后将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环保工作,保护好生态环境。

  我局在收到《申辩申请书》后进行了复核,其中当事人提出的已办理环保手续,自行建设配套环保设施,具备环保意识;围墙倒塌为意外事故,不存在主观违法意愿;异位发酵床破损后当事人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立行立改,及时修复和清理养殖废物泄漏痕迹等前三点意见,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时已纳入行政处罚裁量考虑范围,在可处10万元以下的处罚幅度中,已属从轻处罚。但综合考虑你养猪场受疫情影响,从2021年初停养至2022年8月才复养,且生猪尚未出栏,暂时没有收益的现状,且妻子近期下肢受伤需要照看,存在一定经济压力的实际情况,经集体审议,采纳了你养猪场提出的第四点意见,决定对始兴县学伟养猪场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你养猪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同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2]6号)、《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实施意见》(韶府发函〔2022〕12号)、《韶关市生猪产能调控工作方案(暂行)》(韶农函[2022]23号) 等文件精神,我局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养猪场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养猪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猪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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