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33147047XM
法定代表人:卢军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云星珠坑村珠坑大道2号316室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4月15日对广州市中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运维人员在不具备手工监测能力的条件下,违规操作,擅自将使用稀释后的混凝沉淀池水样品放入在线监控设备分析内进行分析,以替代手工监测,导致在线监测数据失真,存在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4月12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2年4月12日段爱彬、李欣、张小明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2年4月13日段爱彬、李欣调、张小明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段爱彬、李欣、张小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先行登记证据保存书一份,广州市中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广州市中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2022年4月第125号(水)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委托处理书复印件一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屏一份,《官方备案征信机构企业关系图》截屏一份,2022年4月12日现场录制视频若干,2022年4月12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等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并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控记录”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2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但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6月2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始兴)罚告〔2022〕3号)、2022年6月2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
同时,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三十二§2.32裁量标准,考虑调查过程中,你公司相关负责人配合执法调查,且现场运维人员因缺乏设备运维操作知识导致出现违法行为,现已更换现场在线监测设备运维人员;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你公司近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你公司此次事故未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7万元(人民币柒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