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始兴县永鑫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MA55EW32XP
法定代表人:何运均
地址:始兴县工业园区沙水片区行政路1号317室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月29日对你公司涉嫌未依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家具生产项目属于环评豁免类型,于2021年6月底完成建设,2021年11月开始试生产。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你公司生产项目属于登记管理,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能提供排污登记回执,存在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2月15日要求你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排污登记,你公司已于2022年3月30日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月28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2年1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何运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韶关始兴县永鑫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韶关始兴县永鑫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书复印件一份,韶关始兴县永鑫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2022年1月28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4月12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始兴)罚告〔2022〕1号)、2022年4月1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第四十三条§8.43裁量标准,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处罚款2万元以下之规定,鉴于你公司在我局立案后积极配合,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排污登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依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人民币贰万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