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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始兴)罚〔2022〕1号)

时间:2022-01-07 16:08:24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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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国旺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MA5170WF1H

法定代表人:凌剑生

地址:始兴县城南镇胆源村洞南蛇岭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10月8日对你公司涉嫌规模化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因升级改造污水处理系统未正常运行,粪水排至养殖场内鱼塘(未硬底化)长期应急处置,存在规模化养殖场未确保其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年9月15日要求你公司对废水处理现状进行整改,但你公司逾期未完成整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0月12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1年10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1年9月15日现场责令整改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凌剑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0年3月15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始兴县国旺农牧有限公司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批复意见(始环审[2012]8号)复印件一份,始兴县国旺农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2021年10月12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1年12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2月16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始兴)罚告〔2021〕14号)、2021年12月20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确保其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 4万元(肆万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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