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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始兴)罚〔2021〕14号

时间:2021-12-06 10:57:55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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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顿岗镇兴运建筑材料生产加工销售部(肖*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2MA54KHYE6P

个人身份证号:4402221984******13

地址:始兴县顿岗镇七北村**塘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1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始兴县顿岗镇兴运建筑材料生产加工销售部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你销售部销售部未能及时清运处理在砂石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污泥,利用旁边租赁村民的鱼塘进行贮存(经核,堆放面积2750.61平方米),且部分污泥还因大雨冲刷到下游水沟,存在贮存工业固废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销售部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有我局2021年9月3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1年9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肖*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始兴县顿岗镇兴运建筑材料生产加工销售部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021年9月3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等为凭。

我局于2021年11月5日告知你销售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销售部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销售部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1月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始兴)罚告〔2021〕15号)、2021年11月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销售部贮存工业固废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 11万元(壹拾壹万元整)。

你销售部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销售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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