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一扫
    打开 · 手机版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始兴县 > 党政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始兴分局 >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始兴)罚〔2021〕11号)

时间:2021-10-12 16:38:25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打印】 【字体:

郑文柳:

身份证号码:5326211981******22

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喜古乡喜古村民委*****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1年9月1日,接县公安局电话反映,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到始兴县隘子镇联丰村“猪子夹”木材厂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你于2021年9月1日前组织有关人员在始兴县隘子镇联丰村“猪子夹”木材厂倾倒、填埋了3车约100多吨固体废物,该倾倒点是未经审批的填埋场,存在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你以上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9月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始兴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1年9月1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始兴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工业二九〇《固体废物浸出毒性鉴别试验监测报告》(NO:290HBHJFB202109005)、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9月16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9月1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始兴)罚告〔2021〕13号)、2021年9月1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照《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我局决定你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 8万元(捌万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30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