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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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宝坚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大道18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1年5月24日晚接群众投诉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承建的碧桂园丹凤府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拆模作业,存在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擅自夜间施工,影响附近居民的违法行为。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5月2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始兴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5月2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始兴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2021年5月24日现场取证图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7月12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7月1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始兴)罚告〔2021〕9号)、2021年7月1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九)违反本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鉴于你公司夜间施工多次被群众投诉,周边住户意见较大,且屡教不改,参照《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四、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类(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裁量标准:2.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你公司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擅自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 1万元(壹万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4日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