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深圳市华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23159N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华社区商报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庄**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0年10月28日夜间,我局到始兴县碧桂园天樾湾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施工工地有挖掘机及冲孔锤正在作业,施工单位为你公司,但未能提供夜间施工许可申请表。我局于2020年11月3日对你公司始兴县碧桂园天樾湾施工工地未按规定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进行夜间施工作业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夜间,在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冲孔锤等设备进行了作业,存在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擅自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1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2020年10月2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始兴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10月29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始兴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送达回执》、现场图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九)违反本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四、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类(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裁量标准:1. 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经责令改正能及时予以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7000元(人民币柒仟元整)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17日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