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吴*旺
身份证:44**************95
住址:仁化县长江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0年4月26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城南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始兴县城南镇皇沙村聂屋组你经营的养猪场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因未确保发酵床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导致养殖场养殖废弃物无法正常有效处理,从而造成臭味扰民问题。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4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0年4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0年4月26日现场拍摄图片若干及你提供的吴国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广东正邦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始兴分公司委托吴国旺养殖合同复印件一份及猪场转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于2020年5月18日签收,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5月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始兴)罚告〔2020〕9号)、2020年5月18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因未确保发酵床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06月02日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