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祥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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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城东沿堤路君悦华庭华福楼首层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鹏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始兴县罗坝镇梅子窝建设的韶关梅子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4号废石堆废石资源再生利用项目,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本、2018年修改单),你单位建设的废石资源再生利用项目环评类别为报告表(书),但你单位未按要求开展环评工作,擅自开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违法。
以上事实有:2019年12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0年1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0年4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19年12月26日现场拍摄图片若干、韶关市曲江祥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韶关梅子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梅子窝4号废石堆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韶关市曲江祥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授权委托书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废石破碎加工生产线的《机械产品购销合同》和《安装合同》复印件各一份、废石破碎选钨生产线的《机械设备转让协议书》复印件一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1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5月12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始兴)罚告〔2020〕10号)、2020年5月1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始兴分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之规定。经本单位会议讨论决定对你公司废石加工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95700元(玖万伍仟柒佰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05月25日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