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东(441424197*********)
名称:始兴县罗坝镇淋头村鸿盛基沙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2MA52NHMA13
地址:始兴县罗坝镇淋头村下段九公里应咸奎竹厂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0月28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到始兴县罗坝镇淋头村鸿盛基沙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当天对你进行了询问调查,并调取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收据等资料。发现你沙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沙场在始兴县罗坝镇淋头村下段九公里应咸奎竹厂背建设了制砂生产线项目;于2019年4月份左右开始安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102.4万元人民币,设计产量为200-300m3/d(砂);于2019年7月初建成,已配备了废水处理设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制砂项目环评类别属于报告表;但你沙场未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19年10月28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10月28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收款收据、带式污泥脱水机供需购销合同、现场图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 2019 年 12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始环罚告字〔2019〕16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于2019年12月16日已签收。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始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综合考虑该沙场制砂生产线项目环评类别为报告表,生产设施已建成调试,并配套建设了废水处理系统等环保治理设施;经我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沙场制砂项目“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作出:按项目投资总额102.4万元的百分之四处罚款人民币40960元(肆万零玖佰陆拾元整)。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韶关市始兴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始兴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月13日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