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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始环罚〔2019〕15号)

时间:2019-12-10 21:52:21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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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生:

身份证号:440223**********30

住址:广东省南雄市**********号

营业执照名称:始兴县马市镇都塘砂石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2MA5364R987

地址:始兴县马市镇都塘村河边地(拉船埂)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经调查核实,你在始兴县马市镇都塘村河边地(拉船埂)建设了机制砂加工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本、2018年修改单),你建设的机制砂加工项目环评类别为报告表,但你机制砂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19年10月30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19年11月1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19年10月30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拍摄图片若干、始兴县马市镇都塘砂石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始兴县马市镇都塘砂石加工厂经营者朱*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始兴县马市镇都塘砂石加工厂《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及相关支付网上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复印件6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1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1113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告〔201915号)、20191114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之规定鉴于你机制砂加工项目主体工程已基本完成,但未投入生产,且目前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积极开展环保相关工作,没有造成严重的环境危害后果,经本单位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制砂加工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33900元(人民币叁万叁仟玖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始兴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1月21日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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