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元通石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MA4WRFCC6A
地址:始兴县深渡水乡深渡水村乡4组1号
投资人:吴*娟
投资人身份证号码:44022219********46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经调查核实,你石场在仁新高速公路坪田隧道进口旁隧道洞渣堆放区内的石料生产加工建设项目,未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取得环评审批意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本、2018年修改单),你石场建设的石料生产加工建设项目环评类别为报告表,你石场于2017年7月份开始建设,于2017年9月份建成投产,至今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
以上事实有:2019年10月31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19年11月1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19年10月31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拍摄图片若干、始兴县元通石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始兴县元通石场投资人吴*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始兴县元通石场现场负责人肖*飞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吴*娟授权肖*飞授权委托书一份、《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仁新7标项目部),合同编号为:ZT141-RX7-LW-036的合同复印件一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1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1月13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始环罚告字〔2019〕14号)、2019年11月14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鉴于你石场向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服务,生产加工仁新高速公路TJ7合同段坪田隧道进口旁堆场内的隧道洞渣,并未从事开采生产工作,生产区域位于仁新高速公路TJ7合同段坪田隧道进口旁堆场的用地范围内,该过程中并未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没有造成严重的环境危害问题,经本单位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石场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始兴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1月21日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