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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始环罚〔2019〕9号)

时间:2019-12-10 21:14:59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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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兴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玲珑岩石灰岩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692425279L

地址:始兴县城南镇杨公岭玲珑岩

负责人:李*精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9年7月29日下午,始兴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巡查检查;并对单位负责人李*精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始兴县城南镇杨公岭玲珑岩新建设的制砂生产项目,未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取得环评审批意见。该新建制砂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项目。

以上事实有:2019年7月29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19年7月29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19年7月29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拍摄图片若干、始兴县兴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玲珑岩石灰岩矿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始兴县兴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玲珑岩石灰岩矿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反击式制砂机主机购买票据复印件一份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10月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109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告〔2019 号)、2019109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鉴于你单位建设规模较小,且处于运行调试状态,并已委托第三方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低,经本单位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单位制砂生产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7500元(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始兴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0月18日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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