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钟俊梅
身份证号码:440222000000000000
住址:始兴县城南镇新村村仓背组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9年10月30日对你个人涉嫌未经申请私自焚烧秸秆一案进行调查。经我局调查核实,发现你个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个人于2019年10月30日中午在始兴县城南镇新村村仓背农田焚烧秸秆,焚烧面积约一亩;且未到所在地村委会报告。
以上事实,有2019年10月30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10月30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始兴县城南镇新村村委会证明一张,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十条“农业生产生活区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一)焚烧秸秆、田基草、果园草等……确因农业生产需要焚烧秸秆田基草、果园草等,用火单位及个人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报告……"之规定。
我局于 2019 年 11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始环罚告字〔2019〕13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陈述申辩权的权利。于2019年11月7日留置送达,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始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个人处罚人民币600元(人民币陆佰元整)。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韶关市始兴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始兴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1月18日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