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始兴县太平镇江口上台珠惠石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315146493E
地址:始兴县太平镇城郊村茅坪组08号(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谭建全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7月30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到始兴县太平镇江口上台珠惠石场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当天对你公司副总经理进行了询问调查,并调取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资料。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新增加了一条洗砂生产线,该生产线于2019年3月份左右开始建设,投资额为58万元人民币,于2019年6月初建成,已配备建设了沉淀池;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洗砂生产线环评类别属于报告表;但你公司未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属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19年7月30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7月30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关于始兴县太平镇江口上台珠惠石场有限公司年开采5万m3建筑碎石用花岗岩石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收款收据、现场图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 2019 年 10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始环罚告字〔2019〕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你厂于2019年10月11日已签收。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始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综合考虑你公司洗砂生产线环评类别为报告表,项目已建成,并配套建设了废水治理设施等环保治理设施;决定对你公司洗砂生产线“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作出:按洗砂生产线投资额58万元的百分之三处罚款人民币1.74万元(壹万柒仟肆佰元整)。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韶关市始兴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始兴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0月23日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