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东郊铸造厂:
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191822129F
地址:始兴县太平镇红旗东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黄孝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2月4日晚上,始兴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对始兴县东郊铸造厂进行现场检查,2017年12月5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对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根据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废气处理设施即冲天炉烟气水膜除尘设施不正常运行,导致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2017年12月4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12月5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图片以及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我局于 2018 年 3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始环罚告字〔2018〕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始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根据上述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的实际生产时间和违规排放污染物时间以及你公司自违法行为发生被查后未再次进行生产等因素,我局通过会议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3万元(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始兴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