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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始环罚〔2018〕3号)

时间:2018-07-30 00:00:00 来源:环保局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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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始兴县振林新型建材厂

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MA4UT9UL7L 

地址:始兴县马市镇安水村朱屋小组西坑

投资人陈振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430日对你厂未经批准新增一条隧道窑生产线案调查。经我局调查核实,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于2017年4月开始在原隧道窑旁边新建一条隧道窑,于2017年11月建成。于2017年8月完成新建隧道窑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编制,但未报送环保部门审批,未取得环评审批意见。该新建隧道窑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项目。

以上事实,有2018424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424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现场图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6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始环罚告字〔20187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厂于2018年6月22日已签收。你厂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始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经我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按新建一条隧道窑总投资额100万元的百分之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人民币叁万元整)。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始兴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景明    联系电话:07516973010

联系地址:始兴县太平镇丹凤东路5号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8711   

当事人: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