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始兴县城南镇杨公岭石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555603753J
住址:始兴县城南镇杨公岭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3月23日,我局工作人员到你石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你石场法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调查核实发现你石场存在以下环保违法行为:
你石场自建成投产后,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直到2017年12月才完善环保手续,属于“未验先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18年3月23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年3月23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始兴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始兴县城南镇杨公岭石场的备案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现场图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版)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6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始环罚告字〔2018〕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始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版)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2.8“裁量标准: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石场作出如下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人民币壹万元整)。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始兴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始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7日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