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始兴县泳春农场
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2MA51A4W228
地址:始兴县城南镇黄沙村始兴县泳春农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接到群众投诉,2018年9月20日下午始兴县环境保护局会同城南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你农场进行现场检查,进行了调查询问。根据现场检查调查,发现你农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核实,你养猪场共建设了两栋猪舍,当时猪场肉猪存栏量有1400多头,自建的高效发酵床未建成,存在养殖场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18年9月20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年9月21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9月20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拍摄图片、始兴县泳春农场备案登记表等证据为凭。
你农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鉴于你养殖场养殖时间较短,目前存栏的肉猪较小,所产生的污染物较少,且周边竹林是你所有,确有灌溉利用,造成的污染问题较小,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故认为你养猪场违法程度一般。
我局于2018年10月3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0月30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始环罚告〔2018〕12号)、2018年10月31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你养猪场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不合格,养殖过程中未对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效的处理,强行投入生产使用,造成污染扰民问题,引发群众投诉,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畜禽养殖场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始兴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到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
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12日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