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德玉猪场:
社会信用代码: 92440222MA4W37QF7D
经营者(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始兴县太平镇罗围村黄泥塘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8年7月3日上午,始兴县环境保护局会同太平镇政府工作人员及罗围村委会干部对你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7月5日上午对你养猪场的经营者进行了调查询问。根据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你养猪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猪场共建设了两栋猪舍,当时养猪场肉猪存栏量有450多头,自行建设了养殖废水、废渣收集池、沼气池、沼
液池、堆粪场等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但因管理不善,未确保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养猪场沼气池沼液排放口与进入沼液储存池管道连接口处未连接好,造成沼液未流到沼液储存池而直接漏排到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2018年7月3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18年7月5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18年7月3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拍摄图片若干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1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于2018年9月13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我局于2018年10月10日案审会议讨论认为你(单位)提出的申辩理由并不足以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你(单位)放弃听证申请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9月3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始环罚告〔2018〕11号)、2018年9月11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你(单位)
2018年9月13日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你养猪场未做好污染防治工作,造成污染扰民问题,引发群众强烈投诉,且你(单位)陈述申辩的理由不足以作为从轻处罚依据,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确保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始兴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23日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