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锦伟农牧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7857622074
地址:始兴县顿岗镇乌泥塘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锦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6月1日联合顿岗镇政府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6月12日对你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6月1日我局工作人员到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位于顿岗镇乌泥塘的蛋鸡养殖项目,共建设了两栋鸡舍,常年存栏量在三万多羽,其中的一栋鸡舍自动干清粪过程清出的养殖固废未直接输送到堆粪场内,而是直接倾倒在自动干清粪设备出口处的地面上临时堆放,临时堆放处未采取“三防”措施。5月31日夜间大雨,导致清出口处临时堆放的养殖固废被雨水冲淋流到外环境,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且堆粪场未硬底化和建设围堰等防渗漏措施不符合堆粪场建设要求。
以上事实,有 2018年6月1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18年6月12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18年6月1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拍摄图片若干、始兴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始)环境监测(水)字(2018)第089号)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于2018年7月28日向我局提交《申辩书》,我局于2018年10月10日案审会议讨论认为你提出的申辩理由并不足以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7月20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始环罚告〔2018〕8号)、2018年7月25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你公司2018年7月28日提交的《申辩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和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12.2裁量标准。鉴于你公司没有完全落实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及竣工验收有关环保工作要求立行立改对堆粪场采取硬底化等有效防渗漏措施,且因处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以及你公司陈述申辩的理由不足以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收集、贮存养殖产生的畜禽粪便不当,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始兴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23日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