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始兴县茂业燃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5724359152
地址:始兴县太平镇解放路48号(永昌楼)B梯201房(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宏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3月1日对你公司未验先投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储气站项目自2012建成投产后一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但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属于“未验先投”的行为。
以上事实,2018年3月12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年3月13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始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始兴县茂业燃气有限公司LNG气站建设项目有关规划建设情况的说明》、广东省始兴县国土资源局《始兴县茂业燃气有限公司备案征求意见的复函》、《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使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资料退回回证、始兴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取始兴县茂业燃气有限公司和始兴县华炬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资料的复函》、《税务登记表》、现场图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6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始环罚告字〔2018〕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公司法人代表周宏耀于2018年6月22日已签收。
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始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经我局案审会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60万元(人民币陆拾万元整)。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始兴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景明 联系电话:07516973010
联系地址:始兴县太平镇丹凤东路5号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22日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