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始兴县华炬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6751936649
地址:始兴县太平镇低坝下塘角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清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1月17日对你公司涉嫌未验先投一案进行调查。经我局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气站项目自2008年建成投产后一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但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属于“未验先投”的行为。
以上事实,2018年1月11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年1月11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广东省防雷装置合格证》、《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始兴县城市规划委员会评审结果告知书》、《广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税务登记表》、《始兴县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协议》、现场图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6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始环罚告字〔2018〕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已签收。
你公司于2018年6月24日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18年7月20日在始兴县环境保护局会议室举行了听证。
你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的理由主要是:1、你公司气站是经多部门审批建设的临时建设项目。2、你公司气站是在2008年建成的,按溯不既往的原则,根据1998年的条例和2008年的名录,气站是属于对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只需要进行填报登记表。3、根据当时法律,环境保护部门对填报登记表的项目,应该是先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之后才实施行政处罚。4、你公司气站是始兴县唯一一家生产经营的燃气项目,若处罚款,将无法承受,导致无法正常经营,从而影响全县用户的生活和生产。
根据行政处罚听证报告。并经我局案审会讨论认为你公司提出的理由不充分,对你公司未验先投的行为作出维持事先听证告知书中的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始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经我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60万元(人民币陆拾万元整)。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始兴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景明 联系电话:07516973010
联系地址:始兴县太平镇丹凤东路5号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22日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