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田野牧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4402826731161557
法定代表人: 叶海明
地址:南雄市乌迳镇白胜管理区白胜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8年8月3日下午,始兴县环境保护局会同马市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及堂阁村委会干部对你公司的分公司南雄市田野牧业有限公司堂阁猪场进行现场检查。根据现场检查调查,发现南雄市田野牧业有限公司堂阁猪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堂阁猪场共建设了四栋猪舍,当时养猪场生猪存栏量有1200多头肉猪,自行建设了养殖废水、
废渣收集池、沼气池、沼液储存池、堆粪场等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但因管理不善,未确保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堂阁猪场猪舍建设在大山塘西侧,从大山塘堤坝往大山塘尾部方向,四栋猪舍依次建设在大山塘岸边,现场检查时发现第一栋猪舍(靠近大山塘堤坝方向)外建设的养殖废水收集池,抽水泵发生了故障现场已拆除,且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收集的养殖废水输送到沼气池内,存在养殖废水溢出围堰外排到大山塘内的情况;第二栋猪舍的养殖废水收集池和第三、第四栋猪舍共用的养殖废水收集池因养猪场雨污分流设施没有维护好,导致雨水污水一起流进排水沟进入收集池,且当天检查前有过下雨,有大量雨水进入到污水沟内,现场检查时可看到有大量的污水溢出收集池围堰外排到大山塘内。
以上事实有:2018年8月3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马市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见证)一份、2018年8月3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拍摄图片若干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8年11月1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
申辩申请,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申请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1月12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始环罚告〔2018〕14号)、2018年11月14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你养猪场未做好污染防治工作,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确保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始兴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60日内向始兴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
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7日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