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朝明养殖场:
经营者(负责人): 张朝明
地址: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善亨村食水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9年1月21日上午,始兴县环境保护局会同澄江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及善亨村委会干部对你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1月23日上午对你养猪场的经营者进行了调查询问。根据现场检查调查,发现你养猪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核实,你养猪场共建设了一栋猪舍,当时养猪场肉猪存栏量有360多头,自行建设了沼气池、沼液储存池、堆粪场、固液分离机、雨污分离,清污分离等配套污染防治
设施,但因管理不善,未确保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猪场沼液储存池内的沼液太满,沼液从围堰上方溢流到沼液储存池下方未做防渗漏措施的收集池内,进而溢流外排到附近的溪水沟里,未按要求将沼液回农利用,不符合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登记表中养殖废弃物处置要求,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以上事实有:2019年1月21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19年1月23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始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始)环境监测(水)字(2019)第021号)一份、2019年1月21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拍摄图片若干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你养猪场养殖过程中造成沼液储存池沼液溢流到外环境,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工作,且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故认为你(单位)违法程度较轻。
我局于2019年1月3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
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月23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始环罚告〔2019〕3号)、2019年1月30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你养猪场未做好污染防治工作,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确保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始兴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2月22日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