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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始环罚字〔2019〕3号)

时间:2019-05-10 00:00:00 来源:环保局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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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周平波                          

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4197803174631                  

居民户籍地址:湖南省宁远县保安镇保安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投诉举报,2018年115日上午,我局到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厂分公司内固体废物倾倒点进行现场勘查并调取了相关部门对你的询问笔录及其他旁证,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个人擅自将东莞市寮步镇一个布料堆积厂的废碎布拉到始兴,在运输过程中擅自将1车次7吨的工业固体废物运至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公司加工分公司进行倾倒。 

    以上事实,有 2018年115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取的询问笔录和户籍登记证明、2018年115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拍摄图片、视频、核工业二九〇研究所出具《检验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193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始环罚告字〔20193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于2019年3月27日已签收并于2019年3月28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申辩的主要理由有二项:一是拟处罚4万元过重;二是应处罚你与另一参与人钟良运。我局经讨论认定:综合你的认错态度积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以及目前你个人已被关押在看守所失去经济来源,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在自由裁量权的幅度可适当减少处罚额度;处罚你一人未处罚另一参与人钟良运是因为钟良运只是负责引路,实际货物的所有者及倾倒行为的实施者都是周平波你一个人。故对你的陈述申述理由部分采纳。

    以上事实,有《始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周平波个人书面申述申辩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八项之规定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之规定。经本单位案审会讨论,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处罚人民币3万元(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始兴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9416   

当事人: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