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始兴县深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66502586XM
地址:始兴县马市镇马市居委会对面岭处(国道323线旁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履全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9年2月27日对你公司涉嫌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一案进行调查。经我局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5号沉淀排放口存在排放生产废水的情况,且该排放口未经审批。属于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2019年2月22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2月22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图片、企业营业执照、始环函[2010]01号、始环函[2010]10号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 2019 年 5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始环罚告字〔2019〕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已签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始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广东省环保条例自由裁量权标准》“序号14”之规定。经我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伍万元整)。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始兴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景明 联系电话:07516973010
联系地址:始兴县太平镇丹凤东路5号 邮编:512500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5月14日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