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浈百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0222MA51ENPW77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
地址:始兴县太平镇浈江村小神江组竹俚山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9年5月14日上午,始兴县环境保护局到始兴县太平镇浈江村小神江组竹俚山对始兴县浈百农场进行现场检查,2019年6月3日对你养殖场经营合伙人陈毅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调查核实,你养猪场属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检查发现你养猪场卫生填埋井、沼液储存池、沉淀池防渗效果差导致有废液渗出,养殖固废堆场未落实防雨、防渗漏措施,存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畜禽养殖场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19年5月14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19年6月3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19年5月14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拍摄图片若干、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养猪场合作投资协议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等证据为凭。
你养猪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我局于2019年6月2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6月18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始环罚告〔2019〕7号)、2019年6月20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第一款之规定。鉴于你养猪场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养殖场即投入生产使用,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但未造成较大环境污染事件及社会不稳定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始兴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
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6月27日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