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产业转移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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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始兴县沙水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办公大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钟良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9年6月14日对你公司未经批准新建始兴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一案调查。经我局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建设的始兴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依法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但目前尚未取得环评批复,擅自开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项目,发改部门核算该项目的投资总额为2572万元。
以上事实,有2019年6月12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6月12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县发改局对该项目的有关核准文书和现场图片等证据为凭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 2019 年 6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始环罚告字〔2019〕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已签收。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始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经我局案审会讨论,考虑始兴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属于政府基础建设项目,该项目自身不会产生污染物,只是对园区内企业外排污水进行再处理,目前尚未投入使用、未造成实质性污染等因素,经我局讨论违法情节定性为较轻,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按始兴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发改立项批复总投资额2572万元的百分之一计罚款额,处罚款人民币25.72万元(人民币贰拾伍万柒仟贰佰元整)。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始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6月26日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