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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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华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9年3月7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到始兴县城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作为施工业主承建的始兴县城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急整改项目出现水污染事故异常排放问题,经调查,你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从2019年3月6日发现始兴县垃圾填埋场一期渗滤液漫过一号坝到二期填埋区随着二期雨水管直排问题,到2019年3月7日我局现场检查发现为止,你公司作为工程施工方同时也是处理施工期间环境应急事故的责任方对该问题未立即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未立即采取有关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同时也未报告环保部门。
以上事实有2019年3月7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始)环境监测(水)字(2019)第TS038号);2019年3月15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罗龙达);2019年3月18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杨东);2019年4月15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莫传宗);始兴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急整改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现场图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28日向你公司邮寄送达了《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始环罚告字〔2019〕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在送达回执上盖章确了送达并将送达回执邮寄回我局。你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我局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陈述申辩主要理由是渗沥液异常排放时间原因是运营单位即始兴县中航美丽城乡环卫有限公司造成的,所以责任也应由运营单位承担,我局经讨论研究,本次处罚主要依据是你公司在施工期间应对始兴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突发环境事故发生后没有按照环保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处置,陈述申辩理由与案件定性偏离,故不采纳你公司陈述申辩理由。
以上事实,有《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始环罚告〔2019〕4号)、2019年4月30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你公司2019年5月5日提交的《情况说明》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之规定。综合考虑该项目未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水污染事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该项目属于我县环保督查整改重点项目以及立行立改的态度等多种因素。违法情节定性为严重,经本单位案审会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施工的始兴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人民币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始兴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5月23日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