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中航美丽城乡环卫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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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磊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6月24日,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始兴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废水进行采样监测,2018年7月14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转来韶关市环境监测总站对始兴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报告编号为:((韶)环境监测(水)字(2018)第105号文),采样检测分析结果显示废水中总氮浓度为93.6mg/L、氨氮浓度为89.5mg/L,两项指标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标准。
我局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核实发现你公司在缺少自检情况下,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水未能确保达标后排入清水池内,清水池内的水是经过了所有污水处理工序处理后的废水,理应是达标的废水,2018年6月24日采样监测发现不达标的行为,属于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外排废水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2018年10月26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18年10月26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两份、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韶)环境监测(水)字(2018)第105号文)、始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始)环境监测(水)字(2018)第134号文)、韶关市知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2018年7月、8月和9月共三份)、始兴县五里山填埋场2018年渗滤液处理药剂使用报表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始环罚告字〔2019〕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19年1月28日已签收并于2019年1月30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依法在2019年2月26日举行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报告,我局再次收集了2018年6月24日对你公司现场采样的《水样采集原始记录表》为补充证据,记录表里有你公司现场代表签名确认了采样过程。
以上事实,有《始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始环听[2019]1号)、《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行政处罚听证报告》、《水样采集原始记录表》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鉴于垃圾填埋场项目涉及民生问题,且及时进行了整改,确保后续达标排放,违法情节定性为一般,经本单位案审会讨论,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处罚人民币十万元(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始兴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景明 联系电话:07516973010
联系地址:始兴县太平镇丹凤东路5号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19日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