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风险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粤环办函〔2016〕241号)文件
要求和市环保局《韶关市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风险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工作要求,我局定于2016年9月至12月在全县开展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风险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制定本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和城市运行安全管理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国家关于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要求,坚持把遏制重特大辐射事故作为辐射安全工作的“牛鼻子”来抓,坚持把辐射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坚持超前辨识预判重点领域、重点环节辐射安全风险,坚持综合施策管控安全风险,切实解决“认不清、想不到、管不到”的问题,全面提升全市辐射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减少辐射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辐射事故发生,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效的辐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明确辐射安全监管责任,强化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主体责任;对城市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风险点深入排查、科学评估,全面查清风险点的分布情况,完善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数据库信息;通过科学评估动态管理、分级监管,突出重点,及时发现城市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风险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通过制度、技术、管理等措施对其关键环节进行风险管控,降低风险。通过深入开展辐射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全面降低城市辐射安全风险。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工作顺利开展,我局成立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风险排查整治领导小组,下设检查组。
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领导小组由局分管领导、环境监察股、审批股、污控股、监测站负责人构成。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次辐射安全风险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督促、协调各股室落实责任,有效有序实施本次专项行动,做好相关工作,对此次专项行动负总责。
检查组组成及职责:
检查组由我局环境监察股、审批股、污控股、监测站相关人员组成。检查组负责编制专项行动方案,抽查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县域内核技术利用单位完成辐射安全自查和后续改进行动,落实整改要求。对我县有关部门进行工作督查,同时做好技术指导。
四、排查整治对象
本次专项行动排查整治的对象是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包括:Ⅰ类、Ⅱ类放射源使用单位(重点为使用放射源进行移动探伤作业的单位,包括县外转移到我县进行移动探伤作业的单位)。
五、排查整治内容
风险排查内容主要参照《环保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具体要求,包括法规标准执行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历史上发生的辐射事件或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情况等,对排查对象进行拉网式检查,彻查各类辐射安全隐患,对监管薄弱环节加强风险管控。切实落实排查对象辐射安全主体责任以及辐射安全责任书,监督其严格遵守辐射安全法规及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督促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核安全文化理念;督促其进一步健全应急预警、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防范各类辐射事故、突发事件发生,持续提升辐射安全水平。排查内容应与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监管系统进行核实,做到帐、物和系统信息“三统一”,对放射源移动探伤等高危险源要重点标记监管记录。对辐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以及辐射安全薄弱环节要建立档案,为后续监管提供信息,保持监管高压态势。
六、时间进度安排
专项行动从2016年9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9月中旬)
我局成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分解实施任务,落实责任。根据本县的特点,成立领导小组,按照整体工作部署,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制定检查方案,明确具体工作任务和措施,启动辖区内专项行动工作。
第二阶段:集中排查、管控和整治(9月下旬-11月底)
排查对象全面开展风险点自查;监察股重点负责对本辖区辐射安全风险点进行深入排查,完善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数据信息库,对排查发现的辐射安全隐患,明确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违法行为要立即查处,严重违法的要采取限批。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关键点要加强监管。
第三阶段:巩固深化(12月)
我局组织对重点单位、重大风险管控情况进行复查,对各地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全面总结,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切实制订改进措施,扎实抓好督办,建立辐射安全风险排查整治长效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专项行动是今年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股室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细化检查方案,认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动员。
(二)严格执法,强化排查整治。要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确保不留死角、盲区。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督促被检查单位限时整改,并持续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整改后仍无法满足安全要求的,应强制关停、退役;废旧放射源应及时收贮,彻底消除辐射安全隐患,确保辐射安全。专项行动中要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拆分审批、久拖不验、无证使用”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培训,提高安全意识。通过专项行动,督促核技术利用单位要加强核辐射从业人员的培训,强化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法定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全面提高从业人员核安全文化素质。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