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始兴县学伟养猪场(张*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2MA4W2YYW55
经营者:张*伟
身份证号码:440222********1274
地址:广东省始兴县城南镇周前村瑶前组0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2年10月17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城南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到始兴县学伟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因一侧围墙倒塌导致异位发酵床未正常投入使用,且你养殖场异位发酵床附近有养殖废物泄漏痕迹。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0月17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2年10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张*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始兴县学伟养猪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始兴县学伟养猪场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2022年10月17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等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
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立即整改,对损坏的发酵床完成修复并投入使用,对泄漏的养殖废物进行清理。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