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始兴县渔珠潭电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2MA56X5F43T
法定代表人:钟金梅
地址:始兴县太平镇沿江北路东39号(天元帝景)1-24栋A05号车库(仅限办公场所使用)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2年2月22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始兴县渔珠潭电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已开始建设,并建设有150米长,2.5米高的围堰。你公司尚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2月22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2年2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曾福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始兴县渔珠潭电站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始兴县渔珠潭电站委托书复印件一份,《韶关市水务局关于始兴县鱼珠潭电站(原东湖坪水电站)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复印件一份,《关于始兴县东湖坪电站恢复建设的复函》复印件一份,《始兴县水务局准予始兴县渔珠谭电站取水许可申请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关于征求<始兴县东湖坪电站恢复建设意见>的复函》复印件一份,《始兴县渔珠谭电站(原东湖坪水电站)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一份,2022年2月22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等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施工建设。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停止建设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停止建设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下“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之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