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韶关始兴县永鑫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MA55EW32XP
法定代表人:何运均
地址:始兴县工业园区沙水片区行政路1号317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2年1月28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韶关始兴县永鑫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已开始调试生产设备,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你公司属于登记管理,但你公司尚未办理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月28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2年1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何运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韶关始兴县永鑫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韶关始兴县永鑫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书复印件一份,2022年1月28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等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填报工作,完善排污登记信息,并于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整改。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