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始兴县国旺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MA5170WF1H
法定代表人:凌剑生
地址:始兴县城南镇胆源村洞南蛇岭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1年10月12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城南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一同到始兴县国旺农牧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进行升级改造中,未正常投入使用,污水排至鱼塘内暂存。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0月12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1年10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凌剑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始兴县国旺农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021年10月12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等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于2021年11月10日前完成现有存栏生猪转场养殖工作。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