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郑*柳
身份证号码:5326211981******22
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喜古乡喜古村民委*****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1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始兴县隘子镇联丰村水花坝“猪子夹”木材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于2021年9月1日前组织有关人员在始兴县隘子镇联丰村水花坝“猪子夹”木材厂倾倒固体废物,倾倒量约100吨。存在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9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1年9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现场拍摄现场照片若干等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禁止下列污染环境的行为:(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之规定。
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对已倾倒的固体废物在收到本决定书十日内进行治理,消除污染,要求清运到正规填埋场。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严查处;如你未在我局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治理,消除污染,我局将依法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你承担。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