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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始兴)责改决[2021]17号)

时间:2021-09-27 16:47:14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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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兴万家家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MA53UW3E33

法定代表人:余正军

地址:始兴县工业园区沙水片区杜英路3号2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1年9月12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注浆成型工序未按照环评要求对有机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还发现你公司生产废水存在外排的情况,未按照排污许可申请登记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要求对生产废水循环使用,存在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9月12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1年9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申请登记,韶关市兴万家家具有限公司年产100万件工艺品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现场拍摄现场照片若干等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注浆成型工序未按照环评要求对有机废气进行收集处理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注浆成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你公司清洗废水外排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之规定;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进行整改,严格按照排污许可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对生产废水进行循环使用。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如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停产整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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